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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-1996

时间:2019-04-11      游览量:6662

  GB9665-1996《公共浴室卫生标准》 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、室内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。

 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。

  2 引用标准  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

  GB 9666 理发店、美容店卫生标准

 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

  3.1 标准值  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   项目 更衣室 浴室(淋、池、盆浴) 桑那浴室   室温,℃ 25 30~50 60~80   二氧化碳,% 0.15 ≤0.10 -   一氧化碳,mg/m3 ≤10 - -   照度,lx ≥50 ≥30 ≥30   水温,℃ - 40~50 -

  浴池水浊度,度 - ≤30 -

  3.2 卫生要求   3.2.1 公共兴室应设有更衣室、浴室、厕所和消毒等房间。更衣室(包括兼作休息室)必须有保暖、换气设备,地面要防渗、防滑。   3.2.2 浴室应设气窗,保持良好通风,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 5%。   3.2.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 2%,屋顶应有一定弧度。   3.2.4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。   3.2.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,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,池浴内的喷庆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/5设置。相邻淋浴喷庆的间距不小于 0.9m。   3.2.6 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,经过消毒后再换水,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 2 次新水,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 20%。   3.2.7 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。   3.2.8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,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。茶具、 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 GB 9663中表 2 的规定。修脚工具应执行 GB 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。   3.2.9 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、浴巾。   3.2.10 更衣室(包括兼作休息室)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,保持清洁整齐。   3.2.11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、消毒,做到无积水、无异味。   3.2.12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(如疥疮、化脓性皮肤病、 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)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。

  3.2.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,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。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、美容店应执行 GB 9666规定。

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-1996

  4 监测检验方法  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》执行。   附加说明: 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。

  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、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、辽宁省卫生防病站、河北省卫生防疫站、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。